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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枪之难:持枪自由与宪法第二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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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lham·Issak

 

 

2012年6月23日,美国全国步枪协会NRA(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紧急向全国会员发出捐款号召信:第二修正案赋予我们的权利危在旦夕。我们的国家、我们的自由也将岌岌可危。

 

三天前,一个枪手走进丹佛市的一家电影院,射杀12人,伤58人。NRA预测,这次悲剧后,各种主张禁枪的言论将主导美国的舆论,一个个禁枪法律的草案将被呈到联邦和各州立法者面前——和每一次发生枪击案之后一样。NRA不愿浪费一点点时间,直接将以上的警告语句送到了全国会员的家门口——包括丹佛市的会员。

 

“他们就不能等一个星期么?至少在这里。”丹佛市的一个主张限制枪支权利的活动分子质问NRA,“人们的灵魂受到了伤害。”

 

NRA不是第一次伤害别人的灵魂。1995年,退役士兵Timothy McVeigh因为不满联邦政府对枪支自由的限制,便向其宣战,炸毁了奥克拉荷马市的联邦大楼,造成168人死亡,800多人受伤。这次事件成为911前美国国内发生的最严重的一起恐怖袭击事件。袭击发生后,NRA官员在一次发言中称联邦探员们是“穿着长统靴的恶棍”,全然不顾大量的联邦探员在那次袭击中丧命的事实。和那次的言行比起来,NRA的这封信算不得太出格。

 

近几十年中,NRA几乎在,NRA因为其在枪支自由问题上的强硬立场为什么所知,并逐渐成为美国最重要的保守主义力量之一。然而,这个组织在创建时的初衷和政治并没什么关系,历史上,NRA也曾支持过一系列限制枪支自由的法案。

 

1871年,纽约时报记者William Church本着“科学推动射击运动”的目的创建NRA。Church曾参加过南北战争,为北方部队糟糕的枪法颇感震惊,因此希望通过提升士兵的枪法来提升美国军队的战力。NRA创建之后组织了一系列的射击比赛。讽刺的是,这个现在发动一切宣传机器将政府描绘成恶魔的组织,当时是靠着政府的慷慨资助才茁壮发展起来的:1872年,纽约州政府资助2万5千美元——相当于2010年的50万美元——为NRA在长岛购买土地以建立射击场。20世纪初,美国军队不但免费为NRA提供多余的枪支弹药,更向他们免费提供人力训练会员枪法。

 

那时候的NRA远远算不上枪权主义的先锋。1920和1930年代,NRA积极推动《统一枪支法案》的通过,该法案禁止任何“无正当理由”在公共场合持有隐蔽性枪支的行为,并为购买手枪设置了一个等待期,并要求卖手枪的商家注册——40多年后,他们将会把这一切斥为“社会主义者对自由的威胁”。此外,NRA还支持过《1934国家枪支法案》和《1938联邦枪支法案》,而这两个法案后来被称为现代控枪运动的里程碑。

 

而1963年,当奥斯王尔德枪杀了肯尼迪总统之后,NRA执行副主席在国会听证会上说:我不认为任何理智清醒的美国人,只要他们称自己为美国人,会反对这个限制刺杀了我们总统的武器的法案。

 

早期NRA的活动目的明白地刻在总部大楼入口处:枪支安全运动、射击训练及休闲射击。

 

1960年,NRA的会员结构开始改变。因为刑事案件的大量增多,越来越多的会员选择够卖枪支来保证自己的安全。然而,NRA的高层并没有注意到这个趋势,坚定地认为NRA应该坚持投身于打猎和射击运动。1976年,时任NRA执行副主席(该组织事实上的最高领导者)Maxwell Rich决定出售NRA在华盛顿特区的大楼,将总部搬到Colorado Springs。这样一来,NRA将彻底退出政治游说,其业务核心会更集中在户外设计事业上。Rich的决定在NRA内部激起了以Harlon Carter领导的大量成员的反对。Rich显然将枪支视为美国乡间打猎和射击文化的一部分,Carter对此嗤之以鼻,认为武器对于一个人的价值在于自我防卫,而不是绅士们雅致的消遣。这个少年时期为了保护母亲把一粒子弹送入一位墨西哥少年胸膛的硬汉,绝不允许枪支仅仅是传统上维系父子情深的馈赠。必要时刻,别在腰间的枪是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反对派的声音越来越强大,Rich决定将反对者清除出NRA的队伍。这个决定造成的唯一结局,就是促使被激怒的Carter在1977年NRA的年会上,通过周密的计划和游说,将目瞪口呆的Rich赶下台去,自己成为了NRA的新任执行副主席。自此,NRA对控枪法律的反对态度越发鲜明,成为美国重要的一个政治力量。

 

上任后,Carter迫不及待地将刻在总部大楼门口的字换成了宪法第二修正案的后半句:民众拥有并且佩带枪支的权利不容侵犯。

 

正如NRA在丹佛枪击案之后给会员寄出的信中体现的那样,宪法第二修正案是NRA反对一切控枪法律的基本论据。也正因为如此,他们甚至都不屑把宪法第二修正案的第一句——引起所有关于该修正案的争议的一句:一支训练有素的民兵,对一个自由州的安全实为必要——刻在总部大楼的入口,而是仅仅保留了后一句。事实上,在Carter领导NRA之前,NRA根本没有重视第二修正案对枪支自由的意义。直到1975年,NRA发表《NRA枪支控制白皮书》时,组织领导还相信第二修正案对枪权运动“意义有限”。

 

直到1960年代NRA发表重要著作《美国枪手》,提出第二修正案授予个体公民持枪自由的主张之前,学界并没有给第二修正案寄予太多重视。当时,学者和法律人大都认为第二修正案仅仅是用来保护自由州的民兵团不受联邦政府遣散(民兵说),和个体的持枪权没什么关系。193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United States v. Miller一案的裁决中表示,无关履行民兵团义务的枪支不受宪法第二修正案保护。大法官们通过这一模糊的裁决避免了给第二修正案定调。然而,虽然没有明确支持“民兵说”,却也不可避免得将其树为正统。

 

1960年代起,自由派在政治上一路高歌猛进,在诸如民权运动、性解放运动中大有斩获。作为反弹,新右派(New Right)开始兴起,越来越多的保守派学者开始支持第二修正案的“个权说”,这一趋势在1980年代达到高潮。而学界的这场运动的背后,是NRA的资金和游说。他们资助大量的学者学习和研究第二修正案,为个权说背书。第二修正案成为了新右运动的主要战场。

 

几十年来,围绕在枪支自由的问题上,第二修正案被意见完全相左的双方援引。他们都认为,宪法第二修正案无可争辩得符合自己的主张。可以说,对第二修正案的不同理解,可能是在美国政坛和学界上能观察到的最大的分裂之一。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分裂的存在,多少年来,许多学者和律师希望将这个问题交给联邦最高法院来裁决,但是从1939年的那次模棱两可的裁决之后,联邦最高法院一直拒绝接受这个烫手山芋——直到2008年。

 

2002年,Robert Levy,一位富有的律师,决定依靠自己的财力,打一场关于第二修正案、能一路告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官司。Levy自己从来没有拥有过一把枪,但是作为一位热忱的自由意志主义者,Levy本能的厌恶政府对持枪自由所作的一切限制。Levy希望自己的官司能呈在大法官们面前,并最终胜诉,这样,个权说就相当于在宪法层面上确定下来,而一切禁枪的法律都会分崩离析。为此,他需要找到最好的律师(他自己没有庭审经验),以及最引人同情的原告。

 

Levy第一个想到的时经验丰富的NRA御用律师Steve Halbrook做自己的案子的首席律师。然而,一场要告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案子很可能会用十年左右的时间,而Halbrook作为枪权问题上的权威律师,每小时400美元的收费,终将会在10年的时间中积滚成一个天文数字。无奈中,Levy只有联系自己的旧识,Alan Gura,一个乔治城大学毕业生,从没有上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律师。

 

激情的Gura一生等待的就是这样一个机会,在获得Levy保证,当案子果真上呈到最高法院时,Gura还是会一手操作这个案子后,Gura开始以首席律师的身份张罗原告人选。最终,Gura选定由六位由不同肤色、性别、性取向的原告组成的原告团,他们都有令人信服的动机持有枪械,而他们又都因为这些动机而不得不违反华盛顿特区严格的控枪法律——《1975枪支控制管理法案》,可能是美国最严格的控枪法案。该法案彻底禁止了手枪的使用和买卖,并且规定所有其他类型的枪支必须被拆解保存,或者用安全锁锁住。也就是说,如果匪徒进入到一个人的家里而这个人刚好有一把枪,他也不能用这把枪自卫。Gura就是打算带领这六位被告,促成最高法院判定《1975枪支控制管理法案》违宪,继而确立第二修正案的个权说。

 

让Levy和Gura始料未及的是,作为美国枪权运动的领头组织,NRA竟然成为这场诉讼最大的障碍。NRA派出专家和Levy和Gura见面,建议他们放弃诉讼。NRA不愿意承担由最高法院给第二修正案定调的风险,一旦最高法院支持了“民兵说”,那么美国人的持枪自由将在联邦宪法层面上失去靠山,而这是NRA绝对不能接受的。

 

事实上,即便最终的结果是最高法院支持了个权说,这可能依然不是NRA想看到的结局。就像这次丹佛枪击案之后的那样,警告会员他们的持枪权危在旦夕,是NRA筹得大量捐款的最好办法。多少年来,禁枪运动每获得一点进展,NRA的腰包就要鼓一大圈。一旦个权说在宪法层面上被确立下来,公民的持枪全便可高枕无忧,NRA便失去了自己自由保护神的地位。 会面的结果是双方不欢而散。很快,NRA便下出阻止Gura的诉讼的第一步棋。

 

Gura的诉讼目标简单明了,就是控告华盛顿地区《1975枪支控制管理法案》违宪,进而迫使最高法院直接解释第二修正案——没别的擦边球可打。也就是说,这个案子到了最高法院,判决结果会黑白分明,不像1939年的Miller一案,还给最高法院留有空间,避免直接面对解释第二修正案。既然非此即彼的判决结果哪个都对NRA无益,NRA便决定自己发起一个诉讼,也挑战《1975枪支控制管理法案》,不同的是,NRA的案子会留出打擦边球的余地。继而,NRA会向法庭要求和Gura的案子并案,进而劫持Gura的案子,最终避免最高法院直接面对第二修正案。有意思的是,代理NRA的案子的律师,正是Halbrook。

 

然而NRA的计划失败了,法庭裁定NRA案子中的原告没有原告资格,因为其没有受到《1975枪支控制管理法案》的直接负面影响。NRA的案子被驳回。与此同时,Gura的案子中的6位原告中的5位也被认定为没有原告资格。Gura手中只剩下一位原告。

 

NRA成为一个强大的政治力量,靠的不是妥协和让步。很快NRA发动自己强大的关系网和游说力量,推动国会通过《哥伦比亚特区个人保护法案》,该法案一旦通过,将会废除《1975枪支控制管理法案》——Gura瞄向的唯一枪靶,一旦如此,Gura的诉讼既然也就不成立了。

 

天大的讽刺是,保住Gura的案子的,竟然是一起严重的枪击案以及后续的反枪支舆论浪潮。2007年,23岁的韩国学生赵承熙购买了两把枪,在弗吉尼亚理工大学疯狂杀戮32人。一位身为大屠杀幸存者的教授为了保护学生死死顶住教室的门,被赵承熙透过门板射杀。舆论大哗,禁枪之声四起,《哥伦比亚特区个人保护法案》宣告流产。此后,NRA再也没能给Gura设立大的障碍,Gura的案子终于送到了9位大法官的手中。

 

2008年3月18日,最高法院做出了5-4的裁决:第二修正案保护公民的持枪自由,无论持枪的动机和民兵团活动有无关系。

 

历史上第一次,最高法院用无可争辩的语言确立了个权说。也就是说,美国公民的持枪自由,自此在联邦宪法的层面上有了明确的保障。

 

即便如此,此次的判决并没有为美国的枪权之争画上句号,罗姆尼2012年四月份还在NRA的演讲中警告选民,奥巴马要在第二个任期中夺走他们的枪。

 

除了确立这个权说,此次判决还明确说明枪械应该用在“传统意义上合法的用途”,比如在家中自卫。判词还强调该判决结果并不意味着禁止有重大犯罪史或精神不健康的人持枪,或者禁止在学校或政府大楼持枪,或禁止使用和民兵义务无关的武器或非常规武器,或规范枪支买卖的法律违宪。实际上,此次的判决充斥着逻辑上的不统一。根据判词,法庭不但认可枪支作为自卫手段的用途,还支持第二修正案的创立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由州的民兵团不受可能的联邦暴政的遣散(而法庭认为民兵团的概念等于全体公民的概念,因此民兵团的持枪自由相当于公民的持枪自由),而自卫和反抗暴政,正是个权说的两块基石。从自卫的角度说,为什么使用枪支自卫要在宪法中被特别强调,而使用拳脚或刀斧自卫则不用?有重大犯罪史或精神不健康的人有权自卫,为什么他们又不可以持枪?从反抗暴政的角度说,为什么既然持枪是为了反抗暴政,政府却依然有权力立法禁止公民在政府大楼中持有枪械?这显然是荒谬的。

 

纵然,学者和律师们对这次判决结果并不满意,但从某种角度讲,这次判决,不过是对美国从诞生到现在的一个基本事实的承认——持枪自由和控枪法律,在美国社会从来就不是互不相容的。他们的共存甚至比合众国的历史更悠久。

 

根据美国学者Don Kates的研究发现,建国初期,美国国父之一麦迪逊起草《权利法案》作为宪法前十个修正案时,有5个州的代表要求将公民的持枪权写入法案中,却只有4个州要求法案明确集会、正当法定程序的权利以及反对酷刑,而作为美国的“名片式”权利的言论自由权,却只有3个州提到。这便是第二修正案的由来。独立战争,正是殖民地上的普通百姓拿着自家的枪组成民兵团将英国军队打垮的。如今,美国每年售出400万把枪,全国共有2亿8千万把,几乎人手一把,40%的家庭拥有至少一把枪。美国人有枪,是由来已久的现实,也是美国人最珍视的权利之一。

 

然而,与美国的枪文化的历史同样悠久的,是美国限制枪支自由的传统。美国建国前,马里兰州曾立法剥夺天主教徒的持枪权。在其他州,所有不愿效忠皇室的自由守法公民被禁止持枪。当政治气氛改变之时,各州又禁止所有不愿支持革命的公民持枪。建国初期,奴隶被理所当然的剥夺了持枪自由。在一些州,自由黑人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无论他们守法与否,都被禁止持有枪械。即便是相对自由的弗吉尼亚,在1806年曾立法允许自由的黑人和黑白混血儿持枪,前提是他们要得到当地官员的许可。

 

有历史学家估计,在建国时期,美国土地上有40%的白人不支持革命,在一些州,黑人人口又大大的超过白人人口。可以说,在那个时期,真正能享受到第二修正案赋予公民的持枪自由的人,只占美国人口的少数。

 

除此之外,早期的美国还有许多限制枪权的法律。比如,在一些地方,法律规定火药必须储藏在大楼的顶楼,南方的一些州还要求奴隶主对枪支严加看管,防止自家奴隶偷走枪支。波士顿在1783年曾通过法律,禁止任何人持有任何装有弹药的枪械进入特定建筑物,后来增补的条文甚至禁止公民将装有弹药的枪械保存在家中。可见,美国国父们认为,持枪自由必要时要为公共安全让步。

 

与持枪自由和控枪法律的共存形成对比的,是枪权之争双方你死我活的对峙和不可调和的分裂。在这样的对峙和分裂之中,双方不时会在自己的舆论攻势中变得极端和固执——甚曾有枪权组织指责发生911悲剧的原因是飞机上不准携带枪支,理由是,如果当时乘客身上有枪,便可射杀劫机者。这样的言论甚至出现在了2008年的总统竞选,共和党候选人Ron Paul声称在飞机上禁枪“为想伤害我们的人提供了机会”,“我认为对第二修正案缺乏尊重正是造成911悲剧的一大原因。”

 

作为全国最大的枪权组织,近代的NRA对限制枪支自由的任何法律都采取激烈的态度,已经让其得到了战略上的代价。在骂过联邦探员是“穿长筒靴的恶棍”之后,被它全力扶上总统宝座的老布什宣布放弃自己的NRA终身会员,与其划清界限。1980年代,国会计划通过一项禁止出售一种可以射穿警用防弹衣的子弹的法案,NRA将此法案称作“守在持枪者门外的特洛伊木马”,坚决反对该法案的通过。一位一贯支持枪权的记者写道:“NRA以他数百万会员的名义支持生产和销售一种除了射穿防弹衣之外无它特殊用途的子弹,这让人愤怒。”NRA的一位执行副总裁还曾表示:“你若拥有警徽,你就得到了政府的许可去骚扰、恐吓甚至谋杀合法公民。”一向作为NRA的亲密盟友的警察部队,就这样开始和NRA分道扬镳。如今,警察是美国最积极的控枪主义力量之一。

 

另一方面,禁枪主义分子的一些言行,也不得不让人怀疑其背后的逻辑和动机。1994年,国会通过法律,禁止一切外表像警用步枪的半自动步枪的销售和使用。该法案仅仅用枪支的外表来判定所限制的19种枪支,而这19种枪,和不受该法案约束的其他661种半自动步枪来比,并没有任何尤其危险之处。即便是这19种枪,在经过对其外表设计的轻微改动之后,便可以合法的买卖和使用。该法案事实上并不会对公共安全的提升起到任何作用,它仅仅是对枪支拥有者和生产商的一次骚扰。该法案最终促使一场强烈的民意反弹,促使共和党在1954年后第一次控制众议院,也最终造成了不友好的国会成功弹劾总统克林顿。除次之外,纽约市曾经禁止销售黑色、蓝色、银色或铝合金的玩具手枪,显然他们觉得这是禁枪运动的必要一步。

 

从实效角度来讲,各种控枪法律往往被证明是无效的。1989年,加州通过法律要求所有的持枪者注册自己的枪支,结果只有预计人数的20%前来注册。枪支的多少和犯罪率的关系,似乎也没有一个人直觉上认为的那么简单。就在Gura的案子最终推翻的《1975枪支控制管理法案》实施之后,华盛顿特区就获得了“谋杀之都”的称号,犯罪率不降反升;而2008年该法案被推翻之后,特区的犯罪率却骤降25%。谁都知道,瑞士是一个没有正规军队的国家,其保卫国家的任务由民兵承担,因此多数公民都有枪,但是瑞士的犯罪却很少和枪支有关,因为枪支犯罪太少,瑞士政府甚至都不做相关统计。即便在美国市区内发生的持枪凶杀事件中,75%的死者都有过犯罪史,而这些犯罪史又往往和帮派有关;在洛杉矶,每年半数的凶杀案都与帮派斗争有关;美国全国每年发生的枪击案中,半数都是自杀,而非他杀。也就是说,美国的枪支暴力往往集中在帮派斗争和自杀事件。

 

退一万步讲,即便枪支真的是万恶之源,在美国全面的禁枪也几乎是完全不可能。1990年代,英国彻底禁止手枪时,全国共有不到20万人持枪,而这个数字在美国是8千万。 即便没有宪法第二修正案,没有Heller一案确立个权说,美国50个州有43个都用清晰的语言保证了本州公民的持枪自由。持枪自由是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确立最久的自由之一,枪文化也早已是美国文化割舍不掉的一部分。假如丹佛的枪手手中没有枪,他也有可能拿着一把斧头到处伤人。但是谁能保证没有枪支的美国,还会是今天的美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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