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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谎判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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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伟

白驹过隙,时光荏苒。当年震撼全球的“拉链门”案尘埃落定已有14个寒暑春秋。据美国媒体报导,回首往事,绝大多数美国民众仍然认为,克林顿是一位精于治国之道和勤于政事的出色总统;在“拉链门”案中,他只是犯了点儿“生活作风”错误,属于道德品质问题,与法律压根儿就不沾边儿,结果却被折腾得灰头土脸,狼狈不堪,差点儿丢掉了总统宝座。独立检察官斯塔尔(Kenneth Starr)堪称色情狂,他暗藏党争偏见,不惜耗费巨款,肆无忌惮地追查总统的床帷性事。这个喧闹一时的世纪大案不但把道德与法律混为一谈,而且把党派之争置于国家利益之上,完全是一场党争倾扎、阴险诡谲的政治闹剧。

克林顿究竟犯了啥错误?很可能是此案最令人困惑难解之处。对此,专家学者一不留神都会犯迷糊。2004年12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在一次学术演讲中调侃说:“大家知道,克林顿总统做律师的时候,在小石城做律师的时候,有一点点偷税漏税的事件,结果被扭住不放。司法界扭住不放,新闻界扭住不放,那么点儿小事情,跟莱温斯基那种事情,在我们这儿不过体现了无产阶级革命家浪漫情怀而已(笑声、掌声)。他们独立检察官,好家伙,不惜动用联邦经费5000万美元,花费5000万美元,来追查这样的在我们这儿是小事儿的事儿。”信不信由你,从严格的法律角度看,上述说法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克林顿触犯刑律之处,恰恰不在于婚外偷情,道德败坏,不在于“跟莱温斯基那种事情”,而在于他在琼斯诉克林顿案(Jones v. Clinton, 1994)调查过程中,知法犯法,在法庭宣誓之后,矢口否认风流韵事,构成了“伪证罪”的重大嫌疑。从表面上看,克林顿因男女私情被扭住不放,遭到独立检察官调查和国会弹劾,但实际上,涉嫌“伪证罪”和“妨碍司法”,才是此案的关键之处。

可能有人会说,你拉倒吧,什么“伪证罪”呀,不就是为裤裆里那点破事儿撒了个小谎吗,有什么大不了的事儿?什么是政治家?政治家就是“职业说谎者”,能够神态自如,面不改色,把弥天大谎说得像肺腑之言一样,感人至深,令人信服。想当年,被苏联击落的U—2型战略侦察机已经被公开展览了,艾森豪威尔总统仍然在电视中向美国人民信誓旦旦,愣说美国空军从未入侵过苏联领空。这个谎言撒得难以收场,艾帅最后不得不以自己身体不佳,不知内情为由,道歉了事。

然而,克林顿的致命错误却在于,他在最不该撒谎的地方撒了谎。在美国政治和司法体制中,证人手扶《圣经》,向上帝郑重宣誓:“说真话,全部真话,除了真话别无其它”(tell the truth,the whole truth,nothing but truth)之后,有问必答,实话实说,乃是美国司法程序的根本原则之一。在好莱坞的法律题材电影中,法官和律师总是不厌其烦地提醒证人:“你在法庭宣誓之下!”这句警告之词决非戏言。无论证人地位多高,权势多大,一旦触犯这一基本法律原则,必遭法律严惩。根据美国联邦制成法,伪证罪是联邦重罪,最高刑罚为5年有期徒刑。

研究美国宪政法治时,多数学者擅长宏大叙事,高头讲章,气势如虹,热衷于宪政大师哈耶克的自生秩序、罗尔斯的《正义论》、美国宪法的高级法原则,宪政法治的基督教背景等宏大问题,高屋建瓴,高深莫测,高不可攀。与此同时,很少有法学专家能够既从宪政法治的大处着眼,又从“具体法治”的小处着手,深入研究美国司法和政治程序中“撒谎判重罪”(严惩伪证)的技术性和操作性细节。其实,很多看上去似乎不起眼儿的小问题,却恰恰是宪政法治的奠基之石和中流砥柱,与司法公正、分权制衡、国会监督、陪审团审判等重大宪政问题密切相关。

资本主义制度不是蒸汽机和原子能,不是基因工程和大规模集成电路。就其实质而言,资本主义是宪政法治,是法律规则和制度架构,是产权法规和契约执行,是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是言论自由和新闻监督,是限权政府和司法独立。其中公正独立的司法机构和权力的制约与制衡,乃是宪政法治赖以正常运作的核心和灵魂。

从司法独立和公正审判的角度看,打官司靠什么?一句话,靠证据。法官最恨什么?一句话,证人作伪证。此中道理很简单:一旦证人在法庭上随意撒谎,法官和陪审团真伪莫辨,真假难分,根本谈不上公正裁决。正因如此,美国司法制度对严惩伪证罪极为重视。法院审理案情时,偷鸡摸狗有可能免罪开释,杀人越货有可能重罪轻判,可是,一旦涉及伪证罪或妨碍司法等触犯司法程序的重大问题时,法院一向穷追猛打,严惩不贷,决不姑息。

从分权与制衡政治体制的角度看,美国国会不但拥有立法权,而且拥有对行政部门的监督和调查大权。国会进行调查和听证,一般由已有或临时特设的专门委员会主持。在参众两院中,大约三分之一的众议员和大约一半左右的参议员具有律师、法官或检察官背景,皆为精通法律的专家。在听证会上撒谎的证人,将因伪证罪而遭到刑事起诉。政府高官若跟总统顶牛斗气,最多辞职回家了事;可是,在宣誓之后,若敢在国会听证会上撒一句谎,立马便有身陷囹圄之灾。正是在“伪证罪”的重刑威慑之下,美国国会在某种程度上兼有“最高特别调查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特殊功能,其权威和威慑力,在很大程度上超过了总统,对维护三权分立与制衡体制起到了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作用。

可以毫不含糊地说,“撒谎判重罪”(严惩伪证)不但是美国司法制度巍峨大厦的奠基之石,而且是三权分立与制衡宪政制度赖以正常运作的中流砥柱。在政治、司法和社会领域,如果听任“吹牛不上税,撒谎不是罪”的现象泛滥成灾,那么宪政法治干脆免谈。由此而言,克林顿遭到国会弹劾,其实一点儿也不冤。

纵观美国宪政史,无数震惊全球的大案要案,皆与“撒谎判重罪”(严惩伪证)直接相关。例如,1950年代初的“希斯间谍案”,国会众议院举行听证会,直接介入司法调查,助理国务卿希斯(Albert Hiss)的间谍罪虽未成立,最终却因“伪证罪”被判了5年有期徒刑。年轻的国会议员尼克松由此暴得大名,被提名为1952年共和党副总统候选人。1970年代的水门窃听案,当国会听证调查时,因畏惧“伪证罪”的刑事重罪后果,白宫高级幕僚和白宫律师别无选择,被迫招出了白宫秘密录音系统和秘密警察“管子工”胡作非为等惊人内幕,最终导致尼克松总统丢失了白宫宝座。1980年代的“伊朗门”案,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波因德克斯特(John M. Poindexter)海军中将、助理国务卿亚布拉姆斯(Elliott Abrams)、海军陆战队中校诺思(Oliver North)等涉案嫌犯皆因“伪证罪”和向国会调查委员会隐瞒真相而被定罪。1990年代的橄榄球明星O•J•辛普森涉嫌杀人案,当涉案警官回答辩方律师交叉盘问时,在与案情无直接关联的“黑鬼”问题上撒了个小谎,结果案后因“伪证罪”遭到检察官无情起诉,最后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狱外监管。

有些学者可能会提出质疑,你有没有搞错啊?以上案例,皆为轰动全球的刑事大案,而琼斯诉克林顿案是民事诉讼。涉案当事人在男女私情问题上撒了个小谎,这算得上什么刑事重罪?又扯得上什么宪政法治的重大基本原则?

说出来可能没人敢信。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谎言不在大小,案情不分刑民,任何证人胆敢在法庭宣誓后作伪证,法官很生气,后果很严重,即所谓“法庭之上,绝无小事”。即使在民事诉讼案例中,即使证人仅因男女私情的“小破事儿”撒了个谎,如果伪证罪被判成立,则触犯刑律者仍然难逃刑事重罪惩罚,并非仅负民事责任。其中案例,以1996年“阿瑟诉巴塔丽诺案”(Arthur v. Battalino, 1996)最为著名,而且与“拉链门”案颇有相似之处。

阿瑟(Edward Arthur)是一位越战老兵,曾两次身负重伤,伤愈多年之后,仍然残留严重的心理疾患,遂求治位于爱达荷州的联邦退伍军人医院。芭塔丽诺(Barbara Battalino)女士是阿瑟的主治医生。治疗期间,芭塔丽诺对阿瑟起了“色心”,曾在医院诊室为他口交,两人后来多次发生性关系。私情露出蛛丝马迹后,芭塔丽诺被医院提前解聘,但薪酬照发,好说好散。阿瑟却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芭塔丽诺医德败坏,对患者进行“性虐待”,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要求巨额民事赔偿。

联邦大陪审团调查此案时,法庭宣誓之后,芭塔丽诺矢口否曾在医院诊室为阿瑟口交。她做梦都没想到,阿瑟竟然偷录了两人的谈话,长达25小时,其内容足以证明两人的性关系。此案惊动了当时的联邦司法部长雷诺(Janet Reno),联邦司法部立刻介入案情,大张旗鼓,立案起诉。芭塔丽诺医生身世清白,没有“前科”,面临联邦重罪的惩罚,她决定低头认错,与联邦检察官做了“认罪交易”,避免了一场让纳税人破费巨大的法院审判,换取从宽处理。最后,芭塔丽诺被判了10个月有期徒刑,狱外监管,吊销医生执照。

相比之下,“拉链门”案缘起于原阿肯色州政府雇员琼斯(Paula Jones)起诉克林顿性骚扰,要求75万美元民事赔偿。克林顿否认指控,把官司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声称总统位高权重,公务缠身,应当享有行政特权和司法豁免权,不应在任期内出庭应诉。美国主流媒体评论说,总统无权凌架于法律之上,联邦法院应当一视同仁,给市井民女与国家元首对薄公堂以平等机会;如果克林顿是正人君子,相信陪审团必将明察秋毫,还国家元首以清白名节。至于总统公务缠身、无暇应诉之说,媒体认为不实。美国老百姓从媒体日常报导中可以看到,历届总统有的整天砍柴骑马(里根),有的忙于打鱼摸虾(卡特),有的打网球玩棒球(老布什),有的经常泡在高尔夫球场上(艾森豪威尔、尼克松、克林顿),似乎有很多闲情逸致,度假时光。

最后,联邦最高法院以9比0票(Clinton v. Jones, 520 U.S. 681, 1997)做出裁决,驳回了克林顿的请求。理由为: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贵为国家元首,也不应享有司法豁免特权。第二,琼斯案是一起因“非职务行为”引起的民事诉讼,故总统不受到行政特权保护,必须出庭应诉。第三,考虑到总统公务繁忙,审案应控制在特定期限之内,尽量配合总统的工作日程。由于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铁面裁决,最终使克林顿无法以总统行政特权和法律豁免权为借口,在总统任期内逃避性骚扰诉讼。支持者认为,这项历史性裁决横空出世,必将造成极大震撼和强烈轰动。它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政法治精神,空前强化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宪政原则。对那些倚仗权势或金钱,肆意骚扰非礼女性,不知羞耻为何物的混帐爷们儿而言,最高法院的判决堪称当头棒喝,迎头痛击。

“拉链门”案后,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联邦第7上诉法院首席法官波斯纳(Richard Posner)认为,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明显缺乏政治远见。大法官都是一些“法律呆子”,常年身处巍峨高耸的司法殿堂之中,埋首艰深奇奥的法学象牙塔之内,虽然精于钻研宪政法理,但却陋于洞察党派之争和世事人情。他们根本没有预见到,此案有可能节外生枝,造成影响极为深远的政治后果。

波斯纳法官的批评,颇有求全责备之嫌。克林顿前半生运气极佳,似有天助,政坛生涯,顺畅无比,29岁出任州司法部长,32岁当上州长,46岁登上了总统宝座。多年来,面对无数情色风流指控,他过关斩将,毫发无损,风流潇洒,涛声依旧。琼斯诉克林顿案起初只是民事诉讼案,“白水案”独立检察官虽然拥有至高无上的尚方宝剑,但根本无权插手,更别提调查总统的私生活隐私了。

联邦最高法院一锤定音之后,琼斯案正式进入司法程序。为了打赢官司,琼斯的律师费尽心机,制定了周详而完备的诉讼战略,对于涉及克林顿婚外情的各种传闻和指控,他们都做了详尽而彻底的调查,开列了一份多达146人的出庭证人名单。控方试图证明:克林顿寡廉鲜耻,风流成性,肆无忌惮,劣迹昭著,一向骚扰和非礼在州和联邦政府任职的女性,根本不知羞耻为人间何物。由此可证,琼斯女士的指控,决非子虚乌有,天方夜谭。

在证人名单中,原白宫实习生莱温斯基的大名赫然在目,名列前茅。她之所以被列入“黑名单”,系因其曾对“闺蜜”翠普(Linda Tripp)等10余位“朋友”吹嘘过与克林顿的性关系,绯闻不胫而走,在华盛顿特区四处流传,甚至连以色列驻美使馆的外交官都已得知了风声。由于克林顿在琼斯案诉讼期间色胆包天,顶风做案,又不得不在应付大陪审团听证时否认与莱温斯基发生过性关系,结果自掘陷阱,被抓住了致命把柄。琼斯案摇身一变,从民事诉讼变成了刑事重罪案,为独立检察官依法介入提供了千载难逢之机。

1998年1月,翠普向“白水案”独立检察官举报,提供了她与莱温斯基谈话的电话录音,指控克林顿在琼斯案中触犯了伪证罪。斯塔尔检察官秉公执法,立刻向司法部长雷诺请示汇报。遵循1996年“阿瑟诉巴塔丽诺案”的前例,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雷诺当即拍板决定,批准斯塔尔可以把调查范围扩大到总统涉嫌“伪证罪”的最新案情。

那么,斯塔尔提交国会的调查报告为何渲染色情,充满不堪入目的性行为细节描述呢?按常理,报告只需大而化之,将克林顿与莱温斯基性接触的时间、地点、过程等记录在案,即可证明克林顿的伪证谎言,根本没必要添加私情秘戏的具体细节,活灵活现,绘声绘色。

说起来,这只能怪克林顿自作自受,自取其辱。为了避免“自证其罪”,他不得不咬文嚼字,钻法律牛角尖,强词夺理,强调口交不是性交,死活就是不承认与莱温斯基发生过“法律意义”上的性关系。这样一来,简直就是逼着斯塔尔追查细节,详列证据,笔涉淫秽。要知道,斯塔尔报告是作为起诉证据的法律文件,是事关总统可能遭到弹劾的证据,必须做到有理有据,事实确凿。

很多人认为,“拉链门”毁灭了三权分立与制衡,干扰和影响了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正常运作,亵渎了美国人民对公职的信任,降低了对总统职位的尊敬。但实际上,“拉链门”案历时13个月之久,美国并未出现社会动荡和经济衰退,内政外交运作正常。国会启动弹劾程序之日,1999年1月6日,华尔街股票指数上升到了当时的历史最高点。依波斯纳法官之见,美国政治和美国人的政治成熟性已达到了相当高度。在普通老百姓心目中,“那些国家领导人尽管大权在握,知识渊博,能说会道,受过良好教育并富有成就,但他们在大多数时间里,与我们之中的其他人一样,愚蠢下流,胆怯草率。就是说,他们也是普通人,具有普通人的各种缺陷。他们只是幸运或具有某种专业知识,才被推上了拥有权力或影响力的公职。”

克林顿之所以最终逃脱“拉链门”之劫,在相当程度应当“感谢”尼克松。美国共和党参议员、前联邦检察官汤普森(Fred Thompson)认为,水门事件告诉后人,弹劾总统难上加难,至少需要具备四个要素:第一,民意调查支持率剧跌;第二,国民经济萎靡不振;第三,心怀敌意的新闻媒体;第四,无可辩驳的确凿证据,比如水门案中的“白宫录音带”。这四个要素在水门事件中一一具备,在“拉链门“案中一个没有。据此,汤普森精辟地指出:“水门事件拯救了克林顿。”

水门案留给尼克松的惨痛教训是:三流窃听未遂案事小,掩盖罪行和妨碍司法事大。“拉链门”案留给克林顿和普通美国人的深刻教训是:把雪茄放错了地儿事小,在法庭上撒谎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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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作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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