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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理念与公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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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建国是一个全新的开始。在美国建立共和是一场真正的革命,也是国民教育理念革命的开始。美国《独立宣言》的签署者和建国之父之一的拉什(Benjamin Rush)在1781年1月发表的《致美国人民》中说,“一般人把美国革命等同为刚刚过去的美洲战争……美洲战争已经结束了,但美国革命还远没有结束。相反,这部伟大的历史剧还只刚刚上演了第一幕。我们还需要完善我们政府的新形式,在建立和完善政府的新形式之后,还要有与这些政府形式一致的原则、道德、行为。”

拉什所期待的是包括教育在内的整体观念变革。在《建立公立学校的计划》中,拉什写道:“让我们的学生得到这样的教育,知道他并不属于他自己,而是公共的财产,他应该爱自己的家庭,但在国家需要的时候应该忘记和放弃家庭。他必须把国家的自由看成是自己肩负的重任。……这些是有益的教育,希腊、罗马共和国的历史告诉我们,即便没有基督教的帮助,人类的天性也已经曾经如此完美。“拉什说的是古典共和的美德教育。

古典共和的理念

在美国的建国之父们那里,古典共和是公民教育和公民理念的一个灵感源泉。但是,从美国建国时期开始,美国的建国之父们对古典共和的弊端,尤其是共和可能导致专制、暴政和无政府主义,一直保持警觉。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9篇中写道:“在阅读希腊和意大利一些小共和国的历史时,对于一直使它们不安的骚动,以及使它们永远摇摆于暴政和无政府状态这两个极端之间连续不断的革命,没有恐怖和厌恶的感觉是不可能的。如果它们显示出偶然的平静,那只不过是接着而来的狂风暴雨的暂时对照。假如时常出现幸福的间歇,我们看到时还是有惋惜之感,因为想到我们眼前的愉快景色不久就会被暴乱和激烈党争的巨浪所淹没。假如在幽暗中有时放射出瞬息的光芒,当这些转瞬即逝的光彩使我们眼花缭乱时,同时也使我们悲叹,政府的弊病会使这些光辉的才能和崇高的天赋走上邪路,黯然失色。”

古典共和的灿烂光彩无法持久,共和政府的弊病则又如此容易导致腐败、专权和国家分裂,因此,美国的共和必须走一条与历史上古典共和不同的道路

共和制度不稳定和极易腐败,它的教育的失败是一个关键。理想化的共和美德教育不仅在历史上从来没有成功过,而且无一不在共和堕落时被专制权力绑架,变成专制统治最重要的思想控制手段,被用作训练专制政体需要的驯服子民和臣民的工具。在人们习惯于专制的国家里尤其如此。那里的人们素质本来就够不上共和对公民自由意识的要求。马基雅维里从佛罗伦萨共和政治体制的崩溃中得出了一个对所有失败的共和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教训,他在《李维史论》中指出,共和制度再细密周全,也比不上公民们的公民素质(civic ethos)来得重要。

共和的健康存在依靠具有美德的公民,他们有能力作出独立的政治判断、富有爱国心、遵守国法纪律、尊敬其他的公民伙伴、热爱荣誉、向往高尚。共和不只是周密的游戏规则,而更是崇高的游戏,好的游戏人比规则更为重要,“习惯于受君主统治的人民,若是因某种机遇而获得自由……是很难长久维持自由的”,“腐败的人民在获得自由后,也极难维护这种自由。”

共和的稳定健康存在要求它的公民具有高度的“美德”,富有公共精神,能够自我克制,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并具有实践智慧的参与能力。美国建国之父们没有拒绝古典共和的美德教育,但他们从一个新的角度来看待这种美德教育。他们知道,要维持一个公民自由、自治的制度,并避免它因为变得激进而走向极端,就必须有好的公民美德。然而,他们更关心的是如何建立一种新的法律和政治制度,让这个制度起到权力制衡的作用,使它既能有效治理,又不蜕变为权力压迫,并让这样的制度对国民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

这是一种与古典共和不同的现代民主共和,一种新的宪政的共和,如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9篇中所描绘的那样:“把权力均匀地分配到不同部门;采用立法上的平衡和约束;设立由法官组成的法院,法官在忠实履行职责的条件下才能任职;人民自己选举代表参加议会——凡此种种,完全是崭新的发现,或者是在现代趋向完善方面取得的主要进步。这些都是手段,而且是有力的手段,通过这些手段,共和政体的优点得以保留,缺点可以减少或避免。”

与古典共和不同,现代民主共和并不认为人性是天然高尚的,相反,它看到的是,人有自然的腐败倾向,而且这种倾向难以消除。腐败是共和的根本危险,而那些有权者的腐败则更是共和国最大的威胁和危险。因此,用制度来制衡权力,防止权力的腐败,便成为保卫共和的第一要务。美国建国之父们设想用宪政制度来制衡权力,这与马基雅维里设想由最强的强者(君主)来管制强者(贵族或寡头)是不同的。由最强的强者统治,这使得共和不可避免会变质为君王统治,或者变成没有君王名义的实质专制独裁。而宪政的共和权力分配和制衡则能够防止共和的这种制度蜕变。

宪政共和的权力分配和制衡制度设计出来了,但它却不可能自动按设计意图有效运作。为了要使宪政共和成为有效的制度,这个制度中的人民必须具有与之相一致的素质,因为运作制度,不断防止制度偏离设计原则的必须是人,必须是这个共和制度中的广大公民。这样的公民不是天生的,而是教育的结果。教育与宪政共和的关系既然这么重要,也就自然成为美国建国之父们关注的问题。

制度与美德,孰为优先?

好的宪政体制与具有好的素质和道德的公民,哪一个更为重要呢?约翰•亚当斯(美国的第二位总统)是最早关注公民教育的美国建国之父,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似乎是,公民要比制度更重要一些。

他认为,美德是美国所期待的那种共和的“原则和基础”,为了培养与美国共和相一致的公民美德,他甚至建议立法,反对奢侈浪费(限制奢侈和炫耀性消费)、进行强制性的全民军事服务以培养公民自制、节俭和勇敢的美德,他还要求政府为各阶级公民,尤其是贫苦公民的道德教育拨出经费。在公民需要何种美德教育以及强制性的美德教育上,亚当斯似乎与古典共和的看法是一致的。

但是,这种相似是有限度的。这是因为,在亚当斯那里,虽然培养“好公民”(有美德的公民)的是一个宪政共和的制度和国家,但是,建立一个宪政共和的制度和国家却并不需要,也不可能等到绝大部分国民先成为与之相一致的好公民。因此,尽管亚当斯强调公民美德教育和公民之善,但政体之善却仍然是公民美德和公民之善的条件。政体之善比公民之善优先,这清楚地表现了“政体造就国民”的想法。

用宪政共和的政体来造就国民,这是宪政共和在教育问题上与古典共和的关键区别所在。古典共和把政体看成是对公民性质的限定因素,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说:“各种政体在属类上彼此相异,……因而,相应于每一种政体的公民也必然会彼此不同。”但是,公民个人美德的教育力量和道德影响来自家庭、宗教(虔诚)和人文教育(音乐、诗、文学)。相比之下,现代宪政共和的公民,他们的美德教育力量来自法治和政治秩序,因为个人美德并不会自动转变为这个制度所需要的公民美德。

教育机制从来就是政体的一部分,这不是说,所有的教育体制都由国家政府权力所控制,而是说,教育机制的存在形态——能否独立,独立到什么程度,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违背国家政府权力意志——是由政体所制约的。

就现代政体而言,在国家与社会有别,社会能保持相对独立的民主共和政体中,教育是公民社会的一部分,国家权力不会直接干预学校的具体教育事务,教育因此拥有相当大的独立自主性。但是,专制极权政体中的学校教育就完全不同,极权政体彻底控制与思想、言论、新闻有关的要害领域,教育是被管制得最严厉的领域之一,和党化宣传一样,教育也是被专制政党所控制的,成为党化教育。这样的教育虽然与民主国家的教育一样被称为“教育”,但实际上已经成为政治权力控制国民思想和培养党国子民、党民的工具。这与民主国家中学校教育作为公民社会文化机制的一部分,起到培养民主公民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

学校教育能够实际起到怎样的国民教育作用,归根结底是由政体决定的。政体的国民教育作用不单单是就这个政体中的“法”的教育作用而言的,因为订立什么样的法,让这样的法起到国民教育作用,这本身就是由政体来规定的。古典共和虽然强调“法”的教育作用,但那里的法并不直接管制学校的运作,事实上,古典共和时期还根本没有现代的学校体制和管制学校体制的国家体制。现代国家的行政法规能够远比古典共和所能设想地有效而系统管制教育,国家政体对教育的限制和影响因此也更为直接。

就国家政体而言,民主共和是以国家权力的分配和制衡为特征的,而专制极权政体的特征则是在最大程度上取消这样的权力分配和制衡,而把它集中在一党或者甚至一个人手中。关于政体,而不是法本身所起的教育作用,约翰•亚当斯曾这么写道:“最好的共和是具有美德的共和,以前也有过;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美德是完善的宪法所造成的(教育)效果,而不是造就宪法(或宪政)的原因。而且,如果能让坏蛋们相互看管(不做坏事),也没有理由不相信强盗们也能建立起共和。而且,就算是强盗们,也能从他们相互争斗中的经验学会诚实。”亚当斯说的是政体对国民的教育作用。

宪政法治的公民教育作用

然而,政体对公民的教育作用并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政体对权力的限制和平衡来间接地发生作用的。他对此写道:“毕达哥拉斯和苏格拉底并不知道立法的三个独立分支,他们都以为法律既不能防止行政长官的专横,也不能防范人民的骚动作乱。因此,必须耐心等待全人类都通过教育和规范变得能够尊重生活中的义务,把自重和敬人当作人生的乐事(到那时,好的社会就会自动出现)。在小国寡民,尤其是奴隶众多的国家里,也许可能有这样的事情。但是,在一个大的国家里,教育绝对不可能起到这样的作用。在那里肯定会出现成千上万想要践踏法律的歹徒,任何从教育学来的原则和情操都无法阻挡他们。只有让人与人相互监督和平衡,以权力制衡权力,以利益制衡利益,才有望形成人的秩序。”

亚当斯说得非常明确:造就好的政体和教育好的国民,必须是造就好的政体在先,惟有如此,教育好的国民才有可能。而且,就算如此,也不要对教育抱不切实际的期待,指望教育把所有人都变成道德完美的国民:“经验告诉我们,就遏制人的欲望、保持政府稳定、保卫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而言,教育的作用并不比宗教、贵族(荣誉)、民主、君主来得有效。……在欲望、利益和权力面前,宗教、迷信、誓言、教育、法律统统都不起作用,起作用的是与之制衡的别人的欲望、利益和权力。”

亚当斯之言虽然愤激,但他对教育在自然状态或者坏制度中改变人性的有限作用,却是作了冷静客观的观察。我们确实没有理由相信,近2000年宗教没有完成的教育作用,现代学校就能轻易完成。那种指望在现有政体中通过体制内教育来改变现有政体的想法,更是犹如镜中之花,水中之月。

维持民主共和政体的不只是法治,而且更是民主的法治、那就必须在纸上的宪法之外加上健全的公民社会和起作用的公民政治。从根本上说,民主共和政体体现在人民与政府的关系之中。

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中,从两个方面来解释这种关系,第一个方面是分权,“在一个单一的共和国里,人民交出的一切权力是交给一个政府执行的,而且把政府划分成为不同的部门以防篡夺。在美国的复合共和国里,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两种不同的政府(立法和行政),然后把各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因此,人民的权利就有了双重保障。两种政府将互相控制,同时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

第二方面是多数人与少数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在承认多数人的决定的同时,防止对少数人的不公,麦迪逊指出,“在共和国里极其重要的是,不仅要保护社会不受统治者的压迫,而且要保护一部分社会反对另一部分的不公。在不同阶级的公民中必然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如果多数人由一种共同利益联合起来,少数人的权利就会没有保障。只有两个方法可防止这种弊病:其一是在不受多数人约束,也就是不受社会本身约束的团体中形成一种意愿;其二是使社会中包括那么许多各种不同的公民,使全体中多数人的不合理联合即使不是办不到,也是极不可能”。政体对国民教育的重要影响是从反面得出的,那就是,国家和社会的腐败无一例外都是从政府权力的专制和败坏开始的

就对国民的教育作用而言,宪政法治的作用是在人与他人的欲望、利益和权力之间形成一种制衡关系,它的前提并不是在这种关系中的人先必须具有美德或者变得特别高尚。这样一种制衡关系会对人们产生正面的教育作用,这种教育只是可能的,而不是必然的,对一部分人比另外的人更真实有效。不做坏事的习惯会培养出一种理性而实际的相对美德,但这不是一种以高尚为目的的绝对美德。一般的公民具有相对的美德就很不错了,他们不是圣贤,不可能,也不需要成为圣贤。他们具有相当的美德是以政体中的实际生活秩序为条件的,当这个生活秩序变得腐败堕落的时候,他们也会放弃道德坚守;当这个生活秩序相对健康的时候,他们的美德则表现为好的公民行动和能力。

这样的公民对于共和来说已经是足够好的了,“正常的、具有良好秩序的宪政一定会培养出公民的能力,使他们能够参与管理国家议会和军队。对于国家幸福来说,有好的商人、农夫、制造工人、好的律师、牧师和医生、好的哲学家,要比有所谓的大政治家和大将军们来得更为重要”。培养好公民的根本目标是让他们在民主共和的政体中担当起有效公民的责任,不是要让他们成为绝对意义上的道德完美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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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徐贲:《联邦党人文集》是本什么样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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